根據新刑法對妨害動植物防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根據新刑法對妨害動植物防疫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新《刑法》對妨害動植物防疫罪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動植物防疫需要遵守的規定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動植物防疫的行爲是有可能會危害到公共安全的,這是由於對動植物檢疫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疫情發生的概率,若是負有檢疫職責的職員,在檢疫的過程之中被他人干擾,那麼此干擾行爲是極有可能會妨害到檢疫人員的本職工作的,而一旦由於干擾行爲存在,導致疫情發生,那麼實施干擾行爲的人就有可能會犯了妨害動植物防疫罪而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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