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要件具體有哪些
挪用公款的要件具體有哪些
1、挪用公款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4、挪用公款罪還需要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是公款而使用,侵犯的是公共財產的使用權。
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
最新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挪用公款需要自己注意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果自己的權益維護沒有問題,那麼自己就需要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這樣自己的權益保障纔會有着重要的實踐意義,但是存在操作上的複雜性,需要自己多加註意其中的限定情況,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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