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於入室盜竊如何處理
一、刑法中對於入室盜竊如何處理?
只要入戶盜竊就已構成盜竊罪,不再受盜竊數額和次數的限制。無論行爲人是否盜竊到財物,均構成盜竊罪。入戶盜竊是指爲實施盜竊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住房、封閉的院落、帳篷、漁民的漁船、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爲。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該條款直接將“入戶盜竊”行爲規定爲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定罪處罰。
根據2013年4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盜竊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二、構成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所謂竊取,是指行爲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爲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入室盜竊肯定也是依法按照刑事案件來處理的,但一般的入室盜竊案件也得房主自己先到公安機關去報案才行,而且,不要因爲在事發之後小偷沒有偷到任何東西就不計劃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對入室盜竊的這種行爲是不能姑息的。因爲入室盜竊會引發的其他惡性刑事案件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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