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決水罪怎麼構成的
一、一般情況下決水罪怎麼構成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俗話說,“水火無情”,水利設施一旦遭受破壞,水勢失控,頃刻就可能便無數良田被淹,大量財物付諸東流,甚至使不特定多數人溺死於非命。因此決水罪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之一。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這是決水罪區別於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誌。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決水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於人等。
二、《刑法》中關於決水罪的規定
第一百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 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處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重大災難或者是後果非常嚴重的,將會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決水罪的四大構成。一般主體存在故意的形爲,對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將會構成決水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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