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一、一般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僞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僞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爲他人提供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本罪的行爲人是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爲。這嚴重影響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刑法專門規定了相關條文來規制這種行爲。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
二、惡意透支的數量規定是什麼?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領取信用卡的時候必須要使用本人真實的信息,否則是屬於冒領,那麼會構成相關的犯罪行爲。一般情況下,妨害盜信用卡管理秩序都需要進行嚴厲的處罰,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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