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拐騙兒童罪怎麼處罰?
一、構成拐騙兒童罪怎麼處罰?
構成拐騙兒童罪,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脫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所謂拐騙,可能是直接對兒童實行,也可能是對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實行。拐騙的手段是多種多樣。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爲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爲了供其使喚;也有的是因爲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從實踐看,拐騙兒童的大多是一些沒有子女的人,想把拐來的兒童收養爲自己的子女。這樣的人主觀上並不是想殘害兒童,但是,他們這種極端損人利己的行爲,使受騙兒童的心靈遭受嚴重創傷,給兒童的父母和其他親人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也給羣衆的正常生活秩序帶來威脅。因此,對於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爲,不論其動機、目的如何,都不應忽視其社會危害性,必須給以應得的懲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別
1、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對象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爲人主觀上是爲了收養或使喚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爲人主觀上是爲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爲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2、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爲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爲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犯罪分子拐騙兒童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社會和家庭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涉及到在拐騙兒童後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的,如對兒童的身體造成了殘害的,或者致使兒童死亡的,是需要追究故意傷害的犯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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