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傷人怎麼判刑的?
持刀傷人要是造成了輕傷或其以上傷害程度的話,往往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因此說到持刀傷人怎麼判刑的問題,其實也就是故意傷害罪量刑的問題。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介紹吧。
一、故意傷害罪的量刑起點的確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⑴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⑶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⑷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這裏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鑑定重傷主要依據《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
三、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出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人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爲。
四、未成年人故意傷害判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爲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持刀傷人的判刑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做出,一般是參考造成的傷害程度,看是屬於輕傷、重傷還是死亡。不同傷害程度下對行爲人的判刑是不一樣的。具體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能夠幫助你解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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