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非法集資報案後退款嗎
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所面臨的局面還是非常的嚴峻的,因爲當前非法集資案件大多表現形式都非常的隱晦,其中有一部分如果不是因爲資金鍊的斷裂根本就很難發現的。而受害者在案發後最關心的也是在我國非法集資報案後退款嗎?在這裏可以告訴大家,非法集資的退款不是發生在報案後,而是訴訟終結以後根據所追回的贓款確認的。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報案後退款嗎?
(一)能追回部分。各個案件情況不一樣,追贓的情況也不一樣。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2)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3)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4)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5)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
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爲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衆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
在這裏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於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
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爲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
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非法集資。
對於非法集資案件,我們在報案以後公安機關還得要有一個確切的偵察期的,報案後就馬上退款的這種想法不切實際。再者這部分的損失本來也就不能由政府對受害者進行彌補的。我們迴歸到非法集資報案後退款嗎的這個問題上的話,有的時候就算公安機關破案了,但是贓款全部已經被犯罪嫌疑人揮霍一空,那也沒辦法退款的。
-
嫌疑人構成賭博會被拘役嗎
一、嫌疑人構成賭博會被拘役嗎?賭博構成賭博罪的,有可能被判處拘役,具體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賭博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組織3人以上...
-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的區別是:1、主觀上不同故意殺人,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或是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殺人,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會造成被害人死...
-
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暴力取證是行爲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
-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受託客戶財產的行爲而設立。由於該行爲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衆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