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非法集資會牽連配偶嗎?
一、在我國非法集資會牽連配偶嗎?
具體首先已經定性爲非法集資,就不受法律保護。集資前期、集資期間、集資後如果都是一方的行爲,而另一方始終不知情、沒有參與、沒有揮霍集資款的。一切責任由集資人承擔。否則,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爲。
爲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5、三大新特徵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衆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爲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1)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非法集資近30億原東華董事長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2)多種犯罪行爲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3)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爲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在我國非法集資是不會牽連配偶的,第一步得要給集資定性,如果真的是非法集資的錢,那麼就要確認配偶在這個集資前後是否之前,如果不知道的話,是不會被牽連的。針對非法集資的特點有新舊規定,我們一定要好好學習區分,切莫應貪圖個人利益而凌駕與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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