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認定標準是什麼,怎麼認定賭博罪
賭博罪侵犯的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但在確定構成賭博罪之前,還是需要先作出認定。此時賭博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各位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賭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了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賭博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所謂聚衆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爲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爲業的其中一種行爲,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爲目的並不是說行爲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爲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爲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賭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一般違法行爲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營利爲日的,客觀上是否具有聚衆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爲業的行爲。對於雖然多次參加賭博,但輸贏不大,不是以賭博爲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的;或者行爲人雖然提供賭場、賭具,本人未從中漁利的,都不能認定賭博罪。其中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2、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的主要特徵在於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賭博罪中的欺騙即製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蔘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於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爲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蔘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但是對以賭博爲名,行詐騙之實,比如參賭一方在賭具中弄虛作假,或者採用黑話、暗語爲號,誘騙另一方與之賭博,詐騙對方的財物的行爲應構成詐騙罪。因爲構成賭博罪要求決定輸贏的偶然事實必須爲共賭者所不預知,如爲共賭者一方所預知,而參賭對方毫不知情,則預知勝負的一方的行爲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應以詐騙罪論處。
3、賭博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兩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區別十分明顯,不易混淆,但對搶賭場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應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一種是沒有參加賭博的人搶賭場,另一種是參加賭博的人,因輸了錢而不甘心而搶了贏錢的人。
前一種情況,不管行爲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員,只要搶了賭場且採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進行就應定爲搶劫罪;如果沒有采取暴力或脅迫手段進行、數額較大的,可認定爲搶奪罪;如果數額較小,則屬於一般搶奪違法行爲,而不能一概地定爲搶劫罪,對於後一種情況也應區分對待,對參賭的人沒有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賭資的,因爲是發生在搶賭場的當時,可以認爲是賭博行爲的繼續,是賭博罪行的表現,仍應定爲賭博罪。
對賭博行爲進行認定,才能更好的區分哪些是一般的娛樂行爲,而哪些又應該按照賭博犯罪來處罰。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參賭之人採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賭資的,應定爲搶劫罪,與賭博罪實行並罰。另外,只要是已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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