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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案例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案例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是指行爲人本來有能力可以有所行爲,但行爲人採取不作爲的方式。這種情況下,行爲人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爲了方便大家瞭解,本站小編整理了一份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案例,詳細請閱讀下文。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案例

案例介紹:200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約江某到其家中賣淫。晚6時許,兩人吃完晚飯後到二樓臥室看電視。此時,江某稱身體不太舒服,但兩人仍脫掉外衣開始互相撫摸,後江某稱身體更不舒服,且其臉色開始變黃。其間,李某幫江某揉了太陽穴約二、三分鐘。李某意識到江某可能有生命危險,但怕嫖娼的事情敗露,並未採取送江某上醫院或撥打“120”求助電話等積極措施予以施救。晚9時許,江某已無法開口說話,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張開,手腳不能動彈。晚10時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張開並流出泡沫狀的液體,但身體還有溫度。李某見狀即找來繩子和木梯,將江某轉移到山上丟棄。在移動過程中,江某兩邊肋部被擦傷,頭頂部被碰傷。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江某系左心功能不全(陳舊性心肌梗死),併發室性心律失常死亡。同時,經某醫院檢驗病理科病理診斷,江某頭頂及腋下的傷均系生前傷,但並非主要致死原因,應視爲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產生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應當預見自己的輕率的處置行爲可能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意見認爲,被告人李某約被害人到其家中賣淫,致被害人病發後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被告人李某負有救助的義務。其主觀上雖然沒有直接殺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病發後,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爲可能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卻因怕嫖娼的事情敗露,在能救助的情況下沒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且客觀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其行爲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意見認爲,雖然在被害人江某病發後,被告人李某有條件也有能力予以救助,但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不作爲犯罪的義務來源主要有三種:

1、法律上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

3、基於行爲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爲所產生的特定義務;

4、由行爲人先行行爲引起的義務。

因此,李某並無救助江某的義務,其不採取有效救助措施致江某死亡的行爲只能用道德來評價,而不能用刑法來評價,故其行爲不構成犯罪。

評析:

第二種意見更合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由於行爲人主觀方面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應當作爲而不作爲,或不應當作爲而作爲,行爲人的過失行爲必須對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即兩者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在本案中,被害人江某病發時間長達四個多小時,且其症狀不斷加重,李某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險,但因擔心嫖娼的事情敗露而放任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主觀上並非過失,而是間接故意,故李某的行爲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爲構成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權利的犯罪。除應當具備一般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爲人須負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爲義務。行爲人負有阻止他人死亡的義務是不作爲故意殺人罪的核心要素,如果行爲人對他人無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義務,也就不具備不作爲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主體資格。

2、行爲人須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根據當時的客觀環境,行爲人有條件也有能力防止死亡結果的發生,否則,行爲人便不負責任,因爲法律並不苛求行爲人履行其無法履行的義務。

3、不作爲行爲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作爲犯罪因果關係不同的是,在不作爲犯罪的因果關係中,造成危害結果的原因力往往不是直接出於不作爲,而是出於另一個原因,這個原因與不作爲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危害結果。因此,不作爲犯罪因果關係屬於“多因一果”。

不作爲犯罪的前提是行爲人有作爲的義務,根據傳統的刑法理論,行爲人作爲義務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的明文規定。這是不作爲犯罪中作爲義務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這種義務來源通常只針對純正不作爲犯罪即只能由不作爲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而且,這裏的法律規定必須嚴格解釋,只能理解爲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刑法予以認可。雖然有其他法律規定,但未經刑法認可的,不能成爲不作爲之作爲義務。否則,就會擴大打擊面,有違刑法謙抑性的特點。

2、行爲人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擔任某種職務或者從事某種特定業務的人,由於履行職責的需要必須承擔相應的作爲義務。如值班醫生有搶救危重病人的職責,值勤消防隊員有滅火的義務等等。如果行爲人不履行這些特定的義務,就可能給法律所保護的其他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因此,有必要將此種義務納入不作爲犯罪的義務來源。

3、基於行爲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爲所產生的特定義務。法律行爲是指法律上能夠引起一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爲,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爲合同行爲。如,基於合同關係受僱照看病人或者兒童,當病人或者兒童的生命、健康發生危險時,受僱者具有排除這種危險的義務。

4、基於自己的先行行爲所產生的特定作爲義務。當行爲人由於自已先前實施的行爲造成法律所保護的利益處於危險時,行爲人便須承擔排除這種危險的特定作爲義務。如行爲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其便負有救助傷者的義務。

本案中,李某約江某到其家中賣淫,二人雖然是爲追求非法目的,但江某也是出於信任李某才應約至其家中,雙方事實上也是成立了一種合同關係。

當然,由於合同內容違法,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但不代表合同內容之外的利益均不受法律保護。由於二人行爲的私密性,江某病發時,只有李某在場,李某也有條件、有能力爲江某提供救助,但李某卻擔心嫖娼之事敗露,明知道江某存在生命危險,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爲與江某死亡結果存在因果關係。

而且,從道德義務的角度來講,一般的道德義務不納入法律調整範疇,但重大的道德義務卻有必要由法律來調整,特別是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時由法律來強制義務人履行重大的道德義務是十分必要的。因爲,法律與道德都具有追求自由與秩序的同向性,且一些重大的道德義務不履行也有違人類社會的基本倫理和價值目標,特別是生命健康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更需要予以特別保護。因此,根據上述第二項義務來源,李某負有作爲義務。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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