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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立論陳詞

法律2.8W
不作爲的故意殺人罪立論陳詞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作爲故意殺人罪的認定

1、行爲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爲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爲的前提。
特定義務一般有三個來源;
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二是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
三是由行爲人先行的行爲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
2、行爲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爲人雖有某種特定義務,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爲。
3、行爲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爲行爲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爲行爲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犯故意殺人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以刑罰。
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爲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爲殺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爲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罪犯以適當的刑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