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一般是什麼人?
很多人都知道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職務將國家財產歸爲自己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很少人知道。挪用特定款物罪一般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國家救災或者扶貧物資挪爲單位用。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一般是什麼人?下面就讓小編爲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爲大家解答疑惑。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和目的、侵犯對象
1、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
2、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爲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於改建樓堂館所等。如將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3、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搶險、防汛款用於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優撫款主要用於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等的撫卹、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救濟款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貧困戶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人的貧困戶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爲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於作爲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是指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爲;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爲行爲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爲無論是用於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於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挪用公款罪處罰分爲三個檔次,犯本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造成政治上的影響和經濟上重大的損失,“不退還”是指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不能還。挪用特定款物罪,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纔夠成犯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數額較大,挪用特別重要緊急的上述款物,造成極壞的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他們的挪用對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挪用特定款物罪主體一般是什麼人?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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