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有什麼不同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質的犯罪,卻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羣衆募捐的用於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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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爲,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挪用資金罪中行爲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於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車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於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中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爲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應該專款專用,卻挪作他用。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從主體上講,兩個罪都是特殊主體,挪用公款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保管、使用、分配特定款物有的直接責任人員。兩罪最大的不同在於目的,挪用公款罪是爲個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爲單位另行使用,簡單而言,挪用公款罪是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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