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主犯與從犯的認定是怎樣的?
總所周知,從事詐騙案件的人員包括了主要犯罪分子和從犯。在法庭上,會明確區分主犯和從犯的身份,之後在案件判定中需要對主犯和從犯給予不同的處罰。根據《刑法》的相關條例,集資詐騙主犯與從犯的量罰是不一樣的。但是涉案金額越大,受到的罪罰也會相應加重。
一、根據《刑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主犯一般包括: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要判定是否是主犯,除了犯罪集團中爲犯罪活動出謀劃策,主持制定計劃,指使、安排成員的犯罪活動的人以外;在大量除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共同犯罪中,對共同犯罪的形成、實施與完成起決定性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判斷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實施了哪些具體犯罪行爲,對結果的發生起了什麼作用,另一方面要分析犯罪分子對其他共犯人的支配作用,當一個共同犯罪案件有兩個以上的主犯時,他們在起主要作用的前提下仍可能有區別,其責任的可能性也有差異,有需要我們綜合主客觀各種要素之後區別對待。
二、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爲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爲,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但爲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非法集資罪從犯的認定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爲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
(5)犯罪前允諾事後爲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爲、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影響、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根據上文,在《刑法》中規定主犯主要是詐騙案件中的主要人員,在案件中參與出謀劃策,制定詐騙計劃和安排成員做出行爲和活動。對於主犯人員,刑法給予的懲罰要比從犯嚴格得多。而從犯人員是在指揮者的安排下直接實施詐騙行爲,本站小編對於集資詐騙主犯與從犯都給到了詳細的認定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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