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尋畔滋事罪的量刑處罰
尋釁滋事犯罪可以說也是比較常見的,而這其實就是從之前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相應的行爲對社會管理秩序可以說會造成很大的影響。而在認定構成了犯罪之後,肯定就要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那一般我國是如何對尋畔滋事罪的量刑處罰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對尋畔滋事罪的量刑處罰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爲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爲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爲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5、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作案對象爲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孕婦的;
(2)損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以自殘、自殺等方法威脅、要挾的;
(4)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足以造成嚴重踐踏事故的公共場所尋釁滋事的。
以自殘、自殺等威脅、要挾方法在公共場所、機關等企事業單位無理取鬧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的,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尋釁滋事罪不得緩刑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三種以上情形的;
(三)公共財產損失達5萬元以上未賠償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四)致二人以上輕傷的。
就尋釁滋事的行爲來看,也是要達到了嚴重的情節之後,那麼纔會按照尋釁滋事罪來處理,否則只會認定爲一般的違法行爲,即使要承擔責任也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責任。至於尋畔滋事罪的量刑標準,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法官最後判刑的時候,還需要結合不同的犯罪情節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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