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造成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一、瀆職造成的犯罪類型有哪些?
1、濫用職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2、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3、徇私弊罪,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爲。
4、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爲。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2、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爲。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於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爲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複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有關瀆職行爲的犯罪事實認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當事人在存在上述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是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罰的, 另外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立案偵查還可以由檢察機關直接進行,具體情況按照司法審理程序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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