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民事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詐騙現象在中國似乎已經很常見了,不管是老人、小孩或是年輕人,多多少少都會有遇到這種情況,當然我們需要有意識地去防範,但現在騙子的技術也越來越高,讓人防不勝防。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詐騙民事賠償的標準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隨着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爲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爲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二、合同詐騙賠償標準
合同欺詐行爲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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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每個人在社會上都不容易,不能說那些有錢人活該被騙,當然,也不能說那些窮人又怎麼怎麼樣。每個人做好自己分內的事,比什麼都好。社會上少一點欺騙,多一點關愛,少一點隱瞞,多一份信任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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