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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沒有被取保的可能?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沒有被取保的可能?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沒有被取保的可能?

若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等的,就滿足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的立案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爲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本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將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標準適用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2、《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不管公民涉嫌犯了的侵犯個人信息罪,還是其他的刑事罪名,只要滿足《刑事訴訟法》之中規定的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那麼就可以向限制自己人身自由的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當然請求提出並不一定會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