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沒有買賣構成犯罪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沒有買賣構成犯罪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沒有買賣也是構成犯罪的,只要是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都是犯罪的行爲。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以竊取、收買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爲。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單位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故意。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3.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4,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1、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爲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認定
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
1)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
2)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
3)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3、情節嚴重的認定
依修正案,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爲“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爲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戶”,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爲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他人侵犯我們個人信息的情況的時候,一定注意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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