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8種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8種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販賣兒童婦女的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判緩刑的條件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四、緩刑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爲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直到現在還有很多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下落不明,在受害者家屬身心俱疲的情況下部分人販子可能還處於逍遙法外的狀態。最新的法律制度當中也加重了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的量刑,只要拐賣婦女,兒童的人數已經達到了三人以上,量刑起點就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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