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通過公共交通出行,可以說是現在倡導綠色出行的一種方式。而如果有人對交通工具進行了損壞的話,則往往造成的損害結果都是很嚴重的,就涉及到了人身方面的損害和財產方面的損失。當然此時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不同的情況下構成的罪名不同。這個時候就有可能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那按照法律的規定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現代化交通工具。只有過失破壞上述交通工具才能造成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遭受破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這種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通常表現爲行爲人不謹慎,無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壞。例如,乘司機不在,隨意擺弄汽車,無意中將剎車弄壞。如果是交通運輸人員在駕駛交通工具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引起交通工具傾覆或毀壞,造成重大事故,雖危害了交通運輸安全,也不構成本罪,應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謂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如交通工具顛覆、互撞、起火、爆炸、車毀人亡等。只有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並未引起嚴重後果,不構成本罪。在處理這種犯罪時,還必須查明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同嚴重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如果雖然後果嚴重但查明不是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的行爲所引起,不構成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即行爲人對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包括疏忽大意過失和過於自信過失。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造成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嚴重後果既非出於故意,也不存在過失,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以交通工具爲侵害對象的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犯罪。兩者主要的區別是:
(1)主觀罪過不同,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是過失犯罪。行爲人對其行爲可能引起的嚴重後果持否定態度,或者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者雖已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引起嚴重後果。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故意犯罪。行爲人對其破壞行爲會發生嚴重危害結果是明知的,並且持希望或者放任態度。
(2)對危害結果要求不同。前者把造成嚴重後果作爲構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如果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過失行爲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後者只要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並足以使之發生傾覆或毀壞危險,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危害結果,均構成犯罪,而且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
針對不同的刑事犯罪,其實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不一樣的。雖然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損壞交通工具罪,在很多方面都一樣,但從主觀上來看,前者很明顯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則是故意犯罪。而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處罰原則,對過失犯罪的處罰一般都是要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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