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故意銷燬會計賬簿罪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構成是什麼?
隱匿、銷燬會計資料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其主要特徵:
1、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爲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燬。行爲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3、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專指公司、企業的財會憑證,並不是《會計法》所包括的財會憑證範圍。本罪的對象包括: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以及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以及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57條的規定,企業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覈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所謂財會憑證是指能夠證明財務、會計活動的證據。
4、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 計報告的行爲。加強對公司、企業財務的管理是國家監督、管理公司、企業的重要手段。公司、企業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是重要的財務資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檔案,依法進行保存,並依法接收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構成本罪,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否則不構成犯罪。至於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確定。
在當代的社會,公司的財務對於一個公司的發展來說非常的重要,公司財務的狀況必須要具體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的運營發展情況,如果有人故意銷燬會計賬戶,將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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