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
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燬財會憑證行爲應以違法行爲論,並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如《會計法》第 44 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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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概念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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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立案標準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2、僞造、變造國家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相關憑證、單據的;3、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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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客觀上都存在虛僞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爲,但二者有本質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爲公司、企業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而後者主體則爲公司及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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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概念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