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爲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次要客體爲公共安全。
懲罰該罪注重的是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即只有在出現一定的危害社會結果後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有生產、銷售、購買並使用行爲而沒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以該罪論處。那麼,其侵犯的主要客體應爲公共安全。因爲即使沒有造成實害結果,但其生產、銷售、購買及使用行爲已經是對醫療用品專門管理制度的嚴重損害。但刑法並沒有將此作爲該罪處理。可見在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這兩者中,立法者顯然更傾向於保護後者。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第一,行爲人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生產、銷售。第二,或者醫療機構或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
在第一種情況下,生產者、銷售者既可是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也可是未取得生產、銷售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刑法所關注的是所生產、銷售的產品本身的質量。只要由於產品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了對人體健康嚴重危害的,即可構成本罪。在第二種情況下,醫療機構和個人不僅要有購買行爲,而且要有使用行爲。因爲依照《解釋》的規定,該罪是一種結果犯,即只有在造成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結果時纔可以成立。
3.主體要件。
該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既包括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購買並使用者。
4.主觀要件。
該罪的主觀方面也可能是過失。根據《解釋》: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使用,所謂知道,在此可理解爲明知。這是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在意志因素上,行爲人一般持放任態度。這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是一致的。但對應當知道該如何理解,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行爲人的經驗及相關知識,應當注意到但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到。在此涉及到行爲人的注意義務與注意能力問題。注意義務是指行爲人由於職務要求所負有的特定職責。注意能力是指行爲人能否認識其行爲性質的能力。如果行爲人既有注意義務又有注意能力但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注意到,即沒有認識到其所購買的醫療器械或醫用衛生材料是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從而產生了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是該罪的過失形態。
對於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在使用時極易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情況,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界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涉嫌掩飾隱瞞罪怎麼認定
掩飾隱瞞罪應該是指《刑法》中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只不過說很多人可能習慣性的稱之爲掩飾隱瞞罪了吧。此罪主要指的是在知情的情況下掩飾隱瞞其犯罪價值,也就是犯罪所得的行爲。實際認定此罪的時候就要區分清楚構成要件,包括客觀方面、主觀方面、客體以及...
-
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犯罪的條件有哪些?(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
-
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
我們大家都知道,尋釁滋事是從流氓罪中分離出來的,願意就是,近幾年來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行爲太多,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細的解釋,所以有關部門纔會將尋釁滋事單獨列出來,給非法分子警告,非訪,就是非正常訪問的意思,那麼,多次非訪能定尋釁滋事是什麼?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