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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協助辦案合理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協助辦案合理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協助辦案合理嗎?

合理,公民有義務協助警方調查。

1.合理,公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不僅適用於銀行、信用社等儲蓄業務單位,而且適應主題擴大到其它負有協助查封、扣押義務的主體)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2.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如管理房屋檔案的房管部門、管理不動產的登記部門、管理有關文書檔案的單位、存有病例的醫院、握有證據或能查到證據的單位,對法院的調查取證協助要求不予理睬,不作爲或設置障礙、編造藉口使法院無法得到證據。該規定也適用於訴訟階段。)

3.有關單位(不僅包括金融機構,還有證劵交易與託管機構、保險機構、與被執行人存在投資、融資、交易、結算關係等關係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由存款擴大到財產,並增加了扣押和變價)

4.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它財產的;

5.其它拒絕協助執行的。

二、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量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4.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可以得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民有義務協助警方辦案,如果不履行相關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罰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單處或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