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證罪應該如何j進行處罰?
一、僞證罪應該如何進行處罰?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僞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爲。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僞證罪的界限是什麼
虛假證明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爲。本罪與僞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僞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僞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僞證罪,其行爲人行爲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鑑定結論以及翻譯文件等。而本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文件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本罪與僞造等罪的界限
本罪與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對象都是內容有一定意義的證明文件,但是,兩者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犯罪客體不同,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及其信譽。其犯罪對象爲公文、證件、印章。本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其侵犯的對象爲有關公司成立或生產經營的證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後者表現爲僞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所謂僞造,是指無權制作者製作不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本罪表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審計職責的人員或單位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爲,它是有權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實的證明文件。
(3)犯罪主體不同。後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能構成,其主體爲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行爲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身份才能構成。具體說,其主體爲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或單位。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提供虛假的證據,從而使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逃脫的話,那麼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就是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僞證罪來定罪量刑,應該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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