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行爲與盜竊罪有何區別?
一、盜竊行爲與盜竊罪有何區別?
盜竊行爲與盜竊罪的區分另在犯罪情節不同,盜竊行爲達到立案標準就構成了盜竊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爲。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爲本罪的對象。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分別是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行爲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但是否達到盜竊罪的標準,還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未達到立案標準的,可以按照行政處罰規定中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行政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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