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 出售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出售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
1.行爲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貨幣不是商品,不能出售是衆所周知的常識,在現實生活中更不可能存在用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某一貨幣的情況。只有僞造的貨幣,纔能有以低於貨幣面值出售或者購買的可能,因此,無論是出售者還是購買者,其主觀上想牟取非法利益,發不義之財的目的不言自明。至於運輸僞造的貨幣罪,行爲人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在主觀上也有故意。如果託運人並未向承運人如實告知所運貨物的真實情況,因受矇騙等原因不知道所運輸的是僞造的貨幣的,不構成犯罪。
2.行爲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出售、購買、運輸僞造的貨幣的行爲。“出售僞造的貨幣”是指以盈利爲目的,以各種方式或途徑,以一定的價格賣出僞造的貨幣的行爲。“購買僞造的貨幣”,是指行爲人以一定的價格用貨幣買入僞造的貨幣的行爲。“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運輸”,是指行爲人主觀上明明知道是僞造的貨幣,而使用汽車、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或者以其他方式將僞造的貨幣從一地運往另外一地的行爲。
3.出售、購買、運輸僞造的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僞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爲人購買假幣後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爲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三條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全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出售假幣被查獲部分的處理。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爲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亦應認定爲出售假幣的犯罪數額。但有證據證實後者是行爲人有實施其他假幣犯罪的除外。
製造或者出售僞造的臺幣行爲的處理。對於僞造臺幣的,應當以僞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出售僞造的臺幣的,應當以出售假幣罪定罪處罰。
對於出售假幣的行爲,顯然是屬於犯罪分子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爲,相關情況,可以由司法機關對涉案的假幣的數額大小進行認定,法律上規定了三種不同涉案金額大小的量刑情節,最終由法院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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