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傳授犯罪方法罪應該如何認定?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是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條 【傳授犯罪方法罪】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本罪與教唆犯罪的區別
教唆犯罪屬於共同犯罪的範疇,它與本罪有許多相似之處,並且在實施的犯罪中兩者還會發生交叉。因此,有必要正確區別這兩種犯罪。概括起來,兩者有下列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教唆犯罪並無特定的和統一的直接客體,具體的教唆行爲侵犯的客體,就是所教唆之具體犯罪侵犯的客體。而本罪作爲獨.立的犯罪,有其特定的和統一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不同。教唆行爲的本質是製造犯意,爲引起他人的犯意,教唆犯往往來取勸誘、挑撥、威脅等手段。而傳授犯罪方法行爲的本質是將犯罪方法傳給他人,爲達到這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言傳身教,從犯罪對象上來說,教唆犯的犯罪對象限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傳授犯罪方法的對象則無此種限制,無論向何人傳授犯罪方法都構成該罪。
3、主體要件不同。對教唆犯罪而言,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人只有教唆他人實施本法第7條第3款規定的各種罪,纔有可能構成教唆犯罪的主體;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年滿十六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要件不同。教唆犯罪的故意是有意識地引起他人的犯意,並與教唆的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故意內容是有意識地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者與被傳授者不一定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5、在一罪與數罪問題上不同,教唆犯罪如果是向同一對象或不同對象教唆了不同的犯罪行爲,教唆人就具備了不同罪的犯罪構成,如教唆了強姦、盜竊、搶劫等犯罪,應認定教唆人構成教唆強姦罪、教唆盜竊罪、教唆搶劫罪等數罪而予以並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則可以同時包括數種犯罪方法的傳授行爲,傳授人儘管傳授了不同犯罪的方法,也只能認爲一罪。
6、犯罪停頓狀態的不同。教唆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隨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爲而定,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沒有既遂未遂之分,只要實施了犯罪方法的傳授,就是犯罪既遂。
7、量刑原則的不同。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獨.立的法定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傳授犯罪的方法就等同於在與協助他人犯罪,這種行爲已經構成了犯罪, 不管他人是否有實施犯罪的行爲,那麼對於傳授者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處罰,所以,傳授給他人的只能是對他人有利的事情,而非是屬於犯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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