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是危險犯嗎
洪水無情,人有情。天災無益,人有義。但是也會出現一些人,對大壩破壞決水,導致洪水,引發一系列的問題,國家將此行爲定爲決水罪,那麼決水罪在犯罪中屬於哪一種?決水罪是危險犯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
一、決水罪是危險犯嗎
決水罪是危險犯。我國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爲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危險犯的種類
在我國將危險犯分爲兩種:
1、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爲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爲根據,認定行爲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例如,放火罪是具體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又如,故意損壞交通工具罪是具體危險犯,拆卸一個車輪的行爲一般人當然認爲有危險,但並不是所有拆卸車輪的行爲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中所要求的具體危險,還必須進一步判斷:
(1)該車輛在被拆掉一個車輪後仍能行駛(至於行駛距離遠近則在所不問);
(2)這樣的行駛會造成顛覆或者衝撞事故;
(3)司機有可能在啓動汽車前或開始正常運行時難以意識到車輛的這一缺陷;
(4)該車輛正在使用期並實際投入了使用。缺乏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認定爲存在具體危險,只可能成立故意毀壞財物罪,而不成立本罪。
2、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爲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爲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盜竊槍支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爲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三、對決水罪的刑法處罰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罪是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險犯的一種,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因此刑法對其處罰也十分的重,可以判到死刑。以上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有關決水罪的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大家還有什麼需要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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