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貴陽市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爲了規範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維護,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二十三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爲了規範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與管理維護,確保滅火救災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貴州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新建和補建、維護、使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殼體等組成的專用於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和組織領導,明確管理職責,協調解決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消火栓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實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時督促相關單位對市政消火栓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城市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管理和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屬管線建設審批時,應當依據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相關技術規範對市政消火栓的設計進行審查,並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道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審查等階段,應當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列入項目總投資。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需要補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網,或者維護市政消火栓的,應及時提出意見和工作方案,並由所屬的公安機關書面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的設計、建設、施工,應當按照建設程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九條 市政消火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同時將市政消火栓的安裝位置、型號、產品合格證明、分佈圖等相關資料書面報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存閱備查。
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安排、檢查、督促建設單位落實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
建設單位應當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保障建設需要。
補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網所需經費由本級城市建設維護費專項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經費納入其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區(市、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爲本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的責任主體,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市政消火栓管理維護協議,做好市政消火栓維護保養經費預算申報、覈撥,履行市政消火栓應急搶修等工作量審覈確認工作。
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做好經費的核實、拔付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市政、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裝表計費,定點取水。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的維護管養由供水企業實施,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如實記錄市政消火栓檢查、損壞、維修、保養等情況;
(二)每半年至少對市政消火栓開展一次全面試水,清除消火栓內污水;
(三)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部件缺損、油漆剝落和漏水鏽蝕等;
(四)發現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丟失、鏽蝕、損毀,應當及時進行更換、配齊、修復;
(五)法律法規或者行業標準確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維護要求。
第十四條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的編號規則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並定期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供水企業提供的基礎數據信息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數據庫,納入數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遷移市政消火栓。因工程建設等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應當經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並採取相應的補建措施。補建後的消火栓,管養單位應重新登記、造冊。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爲:
(一)損壞、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佔、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開啓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範圍內堆物、停車等影響其使用;
(五)其他妨礙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爲。
第十七條 供水管線降壓停水或遇突發爆管大面積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缺失的應當通知供水企業維修;供水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力量進行修復,並將修復情況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違法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爲,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貴陽市城市供水用水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並由違法行爲人補交水費。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堆物、停車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貴州省消防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
(一)未履行檢查、維護和管理職責;
(二)接到市政消火栓丟失、損毀的報修電話或者相關部門的通知,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修復;
(三)未按規定提供市政消火栓資料。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建設、管理、維護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消火栓產權所有人)的規劃、建設、管理、維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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