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與非法批准徵用等罪的界限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處都是與土地資源有關;並且在主觀方面均表現爲故意。
不同之處表現爲:
(1)侵害的客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客體是對耕地的法律保護制度;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所侵害的客體均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和正當性。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行爲,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通常表現爲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掩蓋事實真相;或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土地管理法規中關於批准徵用、佔用土地以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不正確地行使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職權。
(3)主體不同。非法佔用耕地罪的主體是一般生體,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涉及到國家有關土地使用權的認定,是由土地管理部門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的,當事人需要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以嚴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部門來進行合法辦理,不得出現非法佔有土地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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