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認定方法是什麼?
一、介紹賣淫罪認定方法是什麼?
介紹賣淫罪認定時需要區分介紹賣淫罪與以下罪名的界限:
(一)本罪與自願賣淫行爲的界限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主體是在嫖客與賣淫者之間進行引誘、容留、牽線搭橋的第三人,如果是賣淫者或嫖客以各種手段自己招徠他人嫖客或者賣淫,或者賣淫者互相之間互有介紹或容留的情況,則不構成本罪。
(二)介紹賣淫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司法實踐中,兩者有時很難區分,因爲介紹賣淫往往是組織賣淫罪的方法、手段行爲。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二者的區別:
1、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人員尋找賣淫對象,即嫖客;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故意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賣淫人員與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促進賣淫、嫖娼的實行;組織賣淫罪中行爲人的客觀方面是組織多名賣淫者從事賣淫活動。
(三)介紹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的界限
介紹賣淫和強迫賣淫從形式上看都是使他人賣淫,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介紹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願意賣淫的人員,強迫賣淫罪的犯罪對象是那些不願出賣肉體的人員。
2、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介紹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爲賣淫者聯繫賣淫對象;強迫賣淫罪的主觀故意是意圖迫使他人出賣肉體從事賣淫活動。
3、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介紹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在賣淫人員和嫖客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等介紹行爲;強迫賣淫罪在客觀上表現爲採取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性手段,使被害人被迫賣淫。
二、介紹賣淫罪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安機關在處理賣淫案件的時候,如果發現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存在牽線搭橋、勾通撮合的人,且正是由於這些第三人的存在,才使得賣淫活動得以實現,那麼充當牽線搭橋、勾通撮合等作用的人,就會被認定爲是介紹賣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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