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致人死亡判幾年?
一、不作爲犯罪致人死亡判幾年?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二、不純正不作爲犯
所謂不純正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交通肇事後逃逸甚至放任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等。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學者眼中,對不純正不作爲犯的認識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1)認爲不純正不作爲犯是行爲人以不作爲形式實施的通常以作爲形式實施的犯罪。該觀點是我國目前的通說。
(2)認爲以不作爲的方式實現了法規中以作爲形式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爲犯。這種觀點是日本目前的通說。
(3)認爲不實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爲並因此而導致一定結果構成的犯罪叫不純正不作爲犯。這種觀點目前是德國的通說。
不純正不作爲犯是不作爲犯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犯罪形態,其構成之複雜,再加之我國目前對於不純正不作爲犯罪只是通過刑法理論予以確認,在現行刑法中並無相關明文規定,因此對不純正不作爲犯的認定比較困難。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作爲一般就是在明知會發生很大的危害結果,卻還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對於此行爲,只要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必定就會判有期徒刑,而對於年限一般就會結合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決定,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不同的罪行所處理的條款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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