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後果是什麼
自從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開始小範圍的實行以後,其實這也是對我國的司法審判制度的一個改革的開始,當然在法律上每一個細小的改變都會在社會中引起民衆的熱烈討論,肯定是犯罪嫌疑人在籤認罪認罰的具結書的時候有些人內心是比較掙扎的,並且肯定也會考慮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後果是什麼對這個問題的。
一、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後果是什麼?
一般而言,“認罪了,會怎麼判”是指犯罪人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認自己已經做出某種帶有犯罪性惡劣行徑的行爲。它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
一是主觀方面,犯罪人認識到了自己行爲的錯誤,內心深處產生真心悔改之意。
二是客觀方面,犯罪人對自己的犯罪有供認不諱的客觀事實。關於“態度”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指人的舉止神情;二是指人對於事情的看法和採用的行動。[1](p1320)社會心理學中“態度”的定義是:個體對某一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穩固的,由認知、情感和行爲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的心理傾向。儘管《現代漢語詞典》和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維度不同,但其實質一致,即“態度”由“認識”(對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和“行爲”(由認識引起的所預備採取的反應)兩個核心要素組成。“認罪態度”屬於“態度”範疇,它僅僅是“態度”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因此,我們不妨將“認罪”和“態度”作爲邏輯起點,並結合刑事犯罪的特點,對“認罪態度”作出界定。“認罪態度”是指行爲人在實施犯罪行爲之後,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出於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程度和所採取的行爲反應。
二、“認罪態度”定位於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
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範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爲以下七個方面:
(1)犯罪動機;
(2)犯罪手段;
(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
(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對象;
(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7)犯罪後的態度。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於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
由此可見,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能夠從當事人的這種做法表現出對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爲已經有了悔改之意了,還有就是雖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響量刑結果,但任何從輕處罰的機會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不應該放過的,將來在服刑期間,也是考慮到當事人當初的這個行爲,再次被減刑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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