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什麼?
一、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是什麼?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並簽署具結書。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均沒有異議。是否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也是評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罰的重要標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應當減輕處罰;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內從輕處罰。
二、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那些情況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四、什麼樣的案件應當慎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1、危害國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惡案件;
2、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慣犯或以犯罪爲常業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
五、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是否能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從寬處罰。
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證據標準如何把握?
1、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做到主要犯罪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實充分,即與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節有關的事實清楚;主要犯罪事實有相關證據證實,據以形成鏈條的證據之間無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體時間、地點及細節無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響犯罪事實成立。
2、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嚴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實是否查清,主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存在嚴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無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取證情形的,不得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綜上所述,簽了認罪認罰書的後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有非常嚴格的適用條件的,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而且有一些被告人的主體資格也不適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人認罪認罰之後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認罪認罰的宗旨並不是爲了一味地從寬,而是要控制一定程度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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