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還有漏罪如何處理?
一、緩刑期滿還有漏罪如何處理?
如果所發現的漏罪沒有超過追訴期,就對其漏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所發現的漏罪已超過追訴期,在撤銷緩刑後,只執行原判刑罰。
根據《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罪分子被判處的刑罰必須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是適用緩刑最根本的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而對於那些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有漏罪的犯罪分子來說,對其適用緩刑是有悖於上述立法精神的:
(一)對罪犯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之一是 “確有悔改表現”,其不僅要求罪犯在服刑期間具有外在的悔改表現,即對自己的罪行有所悔悟,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和勞動改造;更要求罪犯在思想深處具有內在的、實質性的悔改表現,即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徹底交代所有罪行,不隱瞞漏罪。所以,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隱瞞漏罪的,即使該漏罪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被發現的,也應認爲其不符合確有悔改表現,不具備緩刑條件,應當撤銷緩刑。
(二)由於犯罪分子故意隱瞞了漏罪,這就使得本來應當對其數罪併罰的,實際卻只進行了單罰。而如果數罪併罰時就有可能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宣告刑標準。
(三)如果犯罪分子曾因故意犯甲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已執行完畢,而其隱瞞了的漏罪是屬於故意犯罪且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並且該漏罪恰又發生在甲罪執行完畢後的5年以內,這樣就會由於犯罪分子是累犯而不滿足適用緩刑的第三個條件。
綜上所述,對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撤銷緩刑。
二、緩刑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緩刑的撤銷,是指由於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遵守法定條件,而將原判決宣告的緩刑予以撤銷,使犯罪人執行原判刑罰。緩刑的撤銷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將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期應當折抵刑期。需要說明的是,只要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即使經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後才發現新罪,也應當撤銷緩刑。
二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在這種情況下撤銷緩刑,不存在數罪併罰的問題。原判決宣告以前先行羈押的,應當折抵刑期。這種緩刑的撤銷,並不是以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爲充足條件;換言之,只有具有上述違反行爲,並且情節嚴重的,才應當撤銷緩刑。另外,其中的“違反法律”,不包括違反刑法。如果違反刑法,則是上述第一類緩刑的撤銷,應當實行並罰,而不只是執行原判刑罰的問題。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發現原來還有犯罪罪行是需要進行處理的。當然了,需要根據漏下的罪行是否已經超過了追溯期間,如果說沒有超過追訴期的話,需要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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