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遊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向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行賄的行爲。至於行賄人所要謀取的不正當利益是否客觀實現,不影響本罪的構成。表現爲二種形式,一是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3、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一般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二、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條 【對單位行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公民、單位不得因爲想要獲得不當利益,就向國有公司等的單位實施行賄行爲,單位的負責人,在遇到他人向自己行賄的情形時,首先需要拒絕對方,然後在確定行賄罪的身份之後,可以舉報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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