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單位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從刑法條文我們可以看出,構成單位受賄罪要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爲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
1.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爲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範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2.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爲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3.客觀方面不同。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
(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爲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財物歸受賄人個人佔有。
(3)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爲。
(4)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爲,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爲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爲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貪污罪如何處罰?
律師解析: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等。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
-
挪用公款多少錢被認定爲數額較大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爲“數額巨大”。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
單位行賄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單位行賄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1、一般情況下,犯了單位行賄罪,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罰金,對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並處罰金。2、單位行賄罪,採取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本罪個人犯相應的刑罰。3、單位行賄取得的個人違法所得,...
-
介紹賄賂罪是否是結果犯?
律師解答:不是。律師解析:不是。介紹賄賂罪是行爲犯,不是結果犯。介紹賄賂罪是指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爲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爲。介紹賄賂行爲的目的本身不是行賄也不是受賄,而是旨在幫助行受賄雙方建立賄賂聯繫,即起到牽線搭橋、溝通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