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立案條件是: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燬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燬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財會管理制度。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表明本罪的客體具有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的屬性。本罪的犯罪對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專指公司、企業的財會憑證,並不是《會計法》所包括的財會憑證範圍。本罪的對象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所謂財會憑證是指能夠證明財務、會計活動的證據。所謂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活動,明確經濟責任的書面證據。會計憑證按其用途和填製程序,可分爲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兩種。所謂會計帳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聯繫的帳頁組成,用來序時地、分類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的簿籍。帳簿有不同種類和多種格式,各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在統一規定的前提範圍內設立,一般設有日記帳、總帳、明細帳等。所謂會計報表,是指公司、企業的財會部門根據日常會計覈算資料,結合其他有關資料加以彙總整理,以一定的指標體系,用貨幣爲計量單位,全面、系統、定期地總括反映公司、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報告文件。
客觀方面
該罪客觀上表現爲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爲。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爲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爲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於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爲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單位作爲本罪主體,原則上應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 (《會計法》第 2 條、第 44 條) 。然而,根據《刑法修正案》第 1 條的規定,本罪單位主體僅指公司、企業,並不包括其他單位,因爲《刑法修正案》已將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種規定顯然沒有包括其他單位在內,這並不與《會計法》的內容相矛盾。
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隱匿或者銷燬。行爲人隱匿或者故意銷燬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監督檢查、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對於隱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爲,一方面是對其侵犯了公司企業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和規定的行爲進行處罰,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動機來進行認定,如果是涉及到毀滅證據的行爲,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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