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爲。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爲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僞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僞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須發生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爲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爲,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違、紀行爲,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政、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爲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爲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罪處罰的對象是濫用職權、顛倒黑白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於該類行爲的處罰是爲了確保我國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因此,觸犯本罪的至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司法工作人員因受賄而枉法裁判,則構成受賄罪,與本罪擇一處罰較重的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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