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哪些情況涉嫌重婚罪?
一、哪些情況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以下情況涉嫌重婚罪: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爲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如何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
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存在着一定的競合關係,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質區別:
1、行爲方式不盡相間。本罪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兩種方式;而後罪則僅表現爲與他人結婚這一種方式。
2、主觀認識內容不同。本罪不僅認識到對方必須是他人的配偶,而且還必須意識到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則即不可能構成其罪;而後罪在主觀上則分爲兩種情況:其一,對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識到與配偶的婚姻關係還未解除或者消失;其二,對沒有配偶的人而言,則只要認識到對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並不要求對方是某種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3、行爲所指向的對象不同。本罪同居或結婚指向於現役軍人的配偶;而後罪的對象是指向於非現役軍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結婚的人,又包括未結婚的人。而本罪的對象必須是已經與現役軍人結了婚的人。
4、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而後者則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5、對方構成犯罪的性質不同。本罪的對方即現役軍人的配偶,除非行爲人亦是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的,亦不是本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而後罪的對方,構成犯罪則與行爲人的犯罪屬於同一種質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在實踐中客觀上雖然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事實,但究竟怎樣定罪,則要結合主體、主觀認識內容認真分析,不能一概都以本罪論處:
(1)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但不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知道是有配偶的人即屬他人的配偶,與之結婚的,可構成重婚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其屬有配偶的人,則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之同居或結婚,行爲人構成本罪,現役軍人配偶如果構成犯罪,則應根據情況具體定罪:行爲人如果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雙方都明知,構成犯罪,都構成本罪。一方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一方不明知的,則明知的一方構成本罪。不明知的一方要麼構成重婚罪,要麼不構成犯罪。如果都不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應根據情況定重婚罪或無罪。行爲人如果不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現役軍人的配偶構成犯罪,應是重婚罪,而不是本罪。
綜合上文的內容,涉嫌重婚罪的情形主要就有上述幾種。實踐中,我們還要注意,有些時候可能是因爲生活所迫,流浪在外地之後與他人登記結婚,這樣的情況雖然也與上述重婚罪的情形一樣,但實際情有可原,往往是不會按照重婚罪來定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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