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連續犯持續犯指的是什麼
一、繼續犯連續犯持續犯指的是什麼
1、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對象的一個犯罪行爲從着手實行到行爲終了犯罪行爲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爲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爲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爲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爲從着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2、連續犯,是指行爲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爲,而觸犯了同一罪名。這類犯罪,從形式上看雖有兩個以上獨立犯罪行爲,但因其是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因此,在刑法理論上將其作爲裁判上的一罪,而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牽連犯和結合犯的概念
第一,牽連犯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爲,數個行爲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1、條件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2、處理
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牽連犯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爲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
第二,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於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爲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爲,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爲.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爲數罪,而應按結合後的新罪,認定爲一罪.結合犯,是數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而成爲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態。
1、基本特徵
(1)被結合之罪具有獨立構成要件,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
(2)結合之罪具有對應性、穩定性、可分離性和整體性、統一性、獨立性
(3)結合犯形成的關聯性和法定性
(4)結合犯動態的動態實際構成特徵,結合犯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爲,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
牽連犯指的是根據一個犯罪目的進行了多種犯罪行爲,會涉及到不同的罪名,但這些罪名會產生相應的牽連關係。而集合犯是指在法定規定當中,將數罪合併爲一個罪名,成爲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所以可以以一個罪名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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