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挪用公款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有一種行爲是挪用公款,這也是公務員犯罪的主要方式。那麼在我國法律條文中,對於挪用公款具體是如何規定的?都有哪些行爲屬於挪用公款?下面我們隨着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來做個簡單瞭解。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爲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爲構成犯罪。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爲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爲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爲人挪用公款後,爲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否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爲屬於挪歸公用,這裏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挪用公款15萬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
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爲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爲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於建造私房、購置傢俱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裏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爲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爲終止。在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後未歸還的金額認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爲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我國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打擊力度一直很大,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務人員挪用公款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也有明確條文。一般來說,只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共同財產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盈利的,都可以認定爲挪用公款。公務員應該潔身自好,對於不是自己的錢別伸手,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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