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是《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當中規定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具體規定內容如下: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三條 [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判別區分
1、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四類客觀行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有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檢察院、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八種侵犯財產犯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較大爲五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爲五萬元以上。/
2、兩罪的對比和分析
從上面引用的法條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於這兩罪的犯罪行爲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侵犯財產型的尋釁滋事罪之間幾乎沒有不同。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故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爲如果在數額或情節上達到某種程度,爲了貫徹罪責刑向適應的原則,應該將其確定爲故意毀壞財物罪。但這並不是說所有數額不是很大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爲都應該定爲尋釁滋事罪。單純從數額和情節上區分這兩罪是不妥當的。此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於犯罪的對象和動機。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犯罪行爲通常是由某種現實原因造成的。行爲人可能是出於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度,毀壞財物使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在這裏犯罪的故意分成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犯罪的故意;
另一方面是對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綜合考量之下,我們會發現,行爲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爲破壞的行爲慾望,成爲決定行爲人犯罪行爲方式的關鍵。
尋釁滋事罪是從舊刑法中的流氓罪中發展而來。其犯罪行爲多是出於挑釁社會、取樂發泄等心理態度,毀壞財物只是手段。在這樣的動機下,犯罪行爲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在這裏,故意爲犯罪行爲超過了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爲主導犯罪行爲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好啦,以上內容便是小編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司法解釋的相關知識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隻有達到了《刑法》規定的立案標準後,才需要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否則的話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希望大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堅決捍衛自己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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