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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怎麼判?

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怎麼判?

一、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怎麼判?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一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二、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方面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繫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鑑、圖章也應視爲本款所稱印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爲。

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着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爲。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污等等。既可以表現爲作爲,又可以表現爲不作爲、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

國家機關的公文只能由國家機關作出,其他個人或者是組織都不得擅自僞造、編造國家機關的公文,只要是行爲人或者是組織實施了僞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爲,就會被予以刑事處罰,也就是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是行爲犯,並不要求達到嚴重的危害後果即可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