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刑期是多久
實踐中,要是犯罪分子同時有幾個犯罪行爲的話,那麼在判刑的時候就會數罪併罰。一般數罪併罰中有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話,那麼就直接執行無期徒刑或死刑。所以數罪併罰在有期徒刑當中比較有現實意義。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看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的相關內容吧。
一、有期徒刑數罪併罰刑期是多久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也就是說: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二、數罪併罰下限的認定
當數罪的總和刑期已滿三十五年時,數罪併罰的上限是二十五年,但是數罪併罰的下限應該是多少?是數罪中的最高刑呢,還是二十年有期徒刑呢?按照限制加重原則的本意,數罪併罰應當在數罪中最高刑以上,總和刑期以下判處刑罰;如果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的,應當在數罪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判處刑罰。這是根據刑法條文做出的文理解釋。但是按照這種解釋出來的問題是,當數罪的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時,數罪併罰的量刑幅度太大。因爲單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期最多不能超出十五年;也就是說,數罪併罰的量刑幅度至少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這就給司法者留出了至少十年的自由裁量空間。而這至少十年的自由裁量空=間,卻沒有任何的法定量刑情節作爲參考。因爲我國刑法規定的例如自首、立功、坦白、累犯等量刑情節,都只適用於單罪。如果在數罪併罰量刑時,再次適用這些=情節,勢必會造成一個量刑情節的重複評價。所以,筆者認爲,當總和刑期超過三十五年時,數罪併罰的量刑幅度應當確定在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
在無期徒刑數罪併罰的時候,並不是像人們理解的那樣,直接將每個罪判的刑罰直接相加,法律上對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是有規定的,一般不能超過25年。如果你對此還有任何疑問的話,可以來電具體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隨時爲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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