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搶劫罪加重處罰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電車、出租車、客運列車、客運輪船、客運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應當包括行爲人本身就在該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機、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行爲人對運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實施的搶劫。
(三)入戶搶劫的這是指行爲人用各種非法手段進入公民家中實施搶劫的行爲。入戶搶劫是近年來搶劫罪中的常見多發情形。這裏所說“戶”,應理解爲居民住宅,並不包括其他場所,如單位的辦公樓、學校、公共娛樂場所等,否則,有悖立法原意。對“入戶”不能僅理解爲進入住宅房間或者室內。對於搶劫獨門獨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爲人進入了住宅院內,也應視爲“入戶搶劫”。
(四)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銀行,包括國家銀行,也包括民營銀行和外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這裏的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依法從事貨幣資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機構,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
(五)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儘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爲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六)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裏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爲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七)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持槍,是指行爲人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所佩帶的槍支。無論行爲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出不影響對此情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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