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殺人怎麼判刑,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有什麼規定?
現實中,搶劫殺人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是搶劫得手之後殺人,而有的是爲了搶劫而殺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對行爲人的判刑也不太相同。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了有關資料,將在下文爲您做具體分析。
一、搶劫殺人怎麼判刑?
實際生活中,有些行爲人在實施搶劫行爲中又故意殺害他人的,對於這類搶劫殺人的案件的定罪處罰要視具體情況:
(一)先殺人後拿取財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被害人財物拿走的案件。應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三)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根據上述分析,對於搶劫殺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兩條界限:第一是殺人是否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中,第二是殺人是否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繫。如果殺人行爲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應定搶劫罪;如果殺人行爲發生在搶劫財物過程之外,或者雖與搶劫財物過程有聯繫,但與搶劫財物無內在聯繫,應定故意殺人罪。
二、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有什麼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入戶搶劫”,是指爲實施搶劫行爲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爲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爲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爲。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入戶搶劫。
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隻,飛機等正在運營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上對旅客、司售、乘務人員實施的搶劫,也包括對運行途中的機動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攔截後,對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實施的搶劫。
根據該解釋第3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在搶劫正在使用中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運鈔車的,視爲“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根據該解釋第4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根據該解釋第5條的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持槍搶劫”,是指行爲人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進行搶劫的行爲。“槍支”的概念和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
看完上文的內容後,你是否已經大概瞭解對搶劫殺人是怎麼判刑的呢,在瞭解具體的量刑之前,需要先知道在不同的情況下是以什麼罪定罪處罰的,然後才能根據法律規定的量刑做出判刑。更多搶劫犯罪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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